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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可建立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14-5-2 浏览次数:1655

    结论: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然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依然受到法律保护。


    理由: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该规定,并未明文规定是否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强调“组织”,即用人单位是一种组织,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在相关部门登记只是履行行政程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是否为用人单位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表述,即使用人单位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但其用工行为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其因用工行为与劳动者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建立在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然可以各自依法享有各项劳动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各项劳动义务。双方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依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该纠纷的处理依然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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