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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挂靠其他单位名下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发表时间:2009-7-3 浏览次数:2604

    挂靠其他单位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致使他人相信被挂靠单位或被借用人的商誉而与挂靠人或借用人进行民事活动而产生纠纷的,被挂靠单位或被借用人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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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带来的劳动法律问题


    “挂靠”是上世纪80年代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因不同所有制形式在经济活动的资格及待遇不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现象大量存在。同样,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挂靠单位的劳动用工问题更为突出。


    挂靠单位的劳动用工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 劳动合同问题


    由于挂靠单位多为某些特殊行业无相关资质的经营单位,这些挂靠单位大多对外都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又由于挂靠单位本身就不是规范的经营单位,所以对于劳动合同,大多挂靠单位都是避而不签,只是和劳动者有口头上的约定。而有的挂靠单位虽然想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被挂靠单位为减少日后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拒绝给挂靠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


    这样,一旦劳动者和挂靠单位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即出现了劳动者和挂靠单位、被挂靠单位三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二、社会保险问题


    很少有挂靠单位能主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也是一个很突出的现象,造成劳动者本应平等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被无端剥夺。


    而最突出的问题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请求赔偿,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以雇员的身份向挂靠单位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结果是挂靠单位承担了巨额的经济赔偿,加大了挂靠单位的经营成本。事实上发生工伤事故,有的被挂靠单位也同样不可避免地被牵扯进来,由于挂靠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受伤的劳动者为争取自身的权益,往往把被挂靠单位作为被告或把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结果多为被挂靠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或垫付责任。有的被挂靠单位因没有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且由其来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被挂靠单位虽然可依据与挂靠单位的内部约定向挂靠单位追偿,但却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


    三、 劳动争议解决问题


    劳动争议的问题虽然很宽泛,实际上已经涵盖了以上两点,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挂靠单位以及被挂靠单位都是有苦难言,劳动者在不能和挂靠单位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能提起仲裁和诉讼。而对于如何选择被告也同样两难,很可能被驳回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由于双方的挂靠关系以及利益的牵连同样有苦难言。


    对于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的法律关系,由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问题以及国家法律的不健全,对于挂靠问题并没有一套统一的解决办法。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将加大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应该是对建筑领域挂靠单位敲响了警钟,可以理解为是对整个社会的所有挂靠单位不规范经营进行治理整顿的前奏。基于此,挂靠单位应谨慎对待劳动用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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