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事实后劳动者如何列明当事人 |
发表时间:2011-6-4 浏览次数:878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当列明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至劳动者启动仲裁程序前,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事实,这样一来,原用人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都会丧失,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再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就不能列原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了,否则就会被劳动仲裁机构以劳动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那么劳动者在上述情况下如何列明被申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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