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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事实后劳动者如何列明当事人
发表时间:2011-6-4 浏览次数:878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当列明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在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至劳动者启动仲裁程序前,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事实,这样一来,原用人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都会丧失,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再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就不能列原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了,否则就会被劳动仲裁机构以劳动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那么劳动者在上述情况下如何列明被申请人呢?


    依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劳动者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在纠纷发生之后出现合并事实的,列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发生分立事实的,列分立后的实际用工单位为当事人。若用人单位分立后与劳动者未发生用工事实且劳动者与各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列分立后的所有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


    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形值得探讨:


    1、原用人单位申请破产清算的,劳动者可以列清算组为被申请人,在债权依法确定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2、若用人单位发生改制的,劳动者可以列改制后的法人为被申请人。(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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