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法人身份丧失后如何确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发表时间:2011-6-23 浏览次数:1219

    用人单位可以因下列原因丧失法人主体资格:


    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三、被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丧失法人主体资格的原因由不同的主体设定。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是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话,清算组就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清算组成立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法人主体资格丧失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主张维权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活动中列清算组为被申请人。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前,用人单位发生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事实的,劳动者应按前款规定申请变更主体。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仲裁机构可终结对案件的审理。(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