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案件诉讼阶段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和提起反诉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1-7-10 浏览次数:2375

    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的裁决除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与针对劳动者本诉提起的反诉有何区别呢?


    一、请求的表述方式不同。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诉状中诉讼请求的部分应当表述为“请求判令XX公司不支付原告XXXX元”。如果是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诉讼请求提起的反诉申请,在诉状中诉讼请求的部分应当表述为“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XXXX元”。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不同。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对仲裁阶段的案件本身进行审查。如果是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本诉提起的反诉,人民法院除了对劳动者的本诉请求进行审理外,还应当对用人单位提起的反诉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实体裁判。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既对仲裁裁决不服也需要提起反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和《反诉起诉状》两份申请材料,但两份文书提交法院的期限是不同的,其中《民事起诉状》应当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起诉状》应当是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


    备注: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区分本诉抗辩和反诉主张的区别。如果仅仅是针对劳动者诉讼请求提出的抗辩,则不构成反诉。用人单位的抗辩内容得到人民法院采纳的,仍然可以起到抵消劳动者诉讼请求的作用。(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