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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发表时间:2011-10-1 浏览次数:1424

    用人单位分立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分立后发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一是职工已分流的,以职工现在所工作单位(实际用工主体)为诉讼主体。二是职工未分流的,应以分立后的所有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主体。三是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资产抽逃另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原经济组织与劳动者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如果自身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可将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内退职工在企业分立后因养老保险发生争议,应将分立后的两个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劳动者在书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时,应当将符合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列明为被申请人。如果劳动者无法知晓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事实以及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名称,则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分立前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了解和取证。(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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