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分立后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
发表时间:2011-10-1 浏览次数:1424 |
用人单位分立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分立后发生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一是职工已分流的,以职工现在所工作单位(实际用工主体)为诉讼主体。二是职工未分流的,应以分立后的所有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主体。三是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资产抽逃另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原经济组织与劳动者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如果自身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可将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内退职工在企业分立后因养老保险发生争议,应将分立后的两个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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