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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承包租赁后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发表时间:2011-10-1 浏览次数:1950

    企业承包是指企业决策人(机构)决定将企业全部或者部分交由承包人经营管理,承包人向企业支付承包费用的法律概念。企业租赁是指企业决策人(机构)决定将企业全部或者部分租赁于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概念。在上述两个概念中,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都没有变更或者消失,只是在经营管理者的身份上发生了置换。对于劳动关系相对方的确定,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劳动者是由企业招聘录用的,在承包或租赁事实发生后,该劳动者相当于是由企业将其指派到承包人处工作和服务,其也是企业发包范围的一个部分。虽然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能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发放的,但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应当列企业为被申请人。


    二、如果劳动者是由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招聘录用的,应当根据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无用工主体资质决定该劳动者与承包人或承租人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与企业无关。


    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企业将自身的一个部门发包给某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自然人时,劳动者劳动关系相对方的认定是要根据劳动者是在承包前还是承包后入职来确定的。例如,某餐饮公司将后场厨房承包给厨师长,那么如果厨房工作人员是在承包事实发生前就在该餐饮公司工作的话,那么即使在承包事实发生后该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然是该餐饮公司,因为厨师长是自然人并无用工主体资格。相反,如果该工作人员是在承包事实发生后由厨师长自行招聘前来厨房工作的话,那么该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就不再是该餐饮公司了而是厨师长。当然,劳动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双方只能建立雇佣关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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