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集团公司法人有很多下属子公司,子公司的存在主要是从地域上和产业结构上来考虑的。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这也就是说,子公司是可以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质的。
为了保证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有序运营,很多集团公司在子公司领导层人选的确定上都会选择委派的形式,也就是子公司的负责人是由集团公司或者其上级公司委派产生而并非由子公司通过其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确定。对于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工作的负责人,他的劳动关系相对方是集团公司还是子公司呢?
我们认为,通过委派方式至子公司工作的负责人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应当是委派的公司法人(集团公司或者上级公司)。理由是:该负责人是由集团公司或者上级公司委派至子公司行使职责的,从隶属和管理的角度来说,该负责人是由集团公司或者上级公司约束和管理的,负责人能够行使的职权也是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赋予的。另外,通常情况下,类似委派至子公司工作负责人的劳动报酬也是由集团公司或者上级公司发放的,这也更加证明了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应当是委派的公司法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负责人是由子公司决策机构依法或者依规章制度选举产生的,劳动关系相对方就另当别论了。(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