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若发现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2-1-22 浏览次数:5987

    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除裁决内容属一裁终局外,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发生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应当如何处理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报告。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后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确实错在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将需要重新处理的意见提交本仲裁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重新处理已经发生效力的仲裁案件的,应当终止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并出具仲裁决定书宣布生效仲裁裁决书无效。


    仲裁委员会作出宣布原仲裁裁决失效的决定后,应当自宣布失效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案件。(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