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船员劳动关系的相对方 |
发表时间:2012-3-16 浏览次数:4101 |
单一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同一的。鉴于船员这一劳动主体从事劳务的特殊性,船舶用人单位和船舶用工单位分离为船员劳务关系的常态,因此就有必要对船舶用人单位和船舶用工单位进行识别。目前关于这两个主体的规定,主要法律依据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依据《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 ,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向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员用工单位提供船员服务,应当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依据《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规定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海员外派服务,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下列单位之一签订有劳动合同:(一)本机构;(二)境外船东;(三)我国的航运公司或者其他相关行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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