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也可以超过审限为由终结仲裁程序
发表时间:2012-4-4 浏览次数:2889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情确实复杂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于劳动仲裁机构逾期未审结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终结劳动仲裁程序而直接诉至人民法院。以往的实践中,我们通常认为申请终结劳动仲裁程序的主体应当是劳动者而不是用人单位。之所以有该结论,主要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大部分为劳动者,主张权利的也大部分是劳动者。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可以主动终结劳动仲裁程序,就相当于变相侵犯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用人单位一方面可以拖延劳动者的案件至一审程序,另一方面增加了劳动者的诉讼负担,劳动者必须要重新准备材料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糟糕的是,万一劳动者逾期未起诉的,能否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所以赋予用人单位终结逾期未审结案件仲裁程序的权利是值得商榷的。目前南京市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案件超过审结期限后主动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终结劳动仲裁活动,劳动仲裁机构会就终结仲裁程序制作笔录,告知劳动者终结仲裁程序的事实并释明其必须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仲裁程序的终结无需经过自己同意,所以自己必须注意的就是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个人建议省法院、省劳动仲裁机构对于逾期审结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权利加以规范,限制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终结程序的权利。(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