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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通知劳动者发生纠纷时的仲裁时效
发表时间:2011-6-14 浏览次数:1266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及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履行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一、用人单位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对于用人单位已依法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情形下与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1年。因为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的书面通知时就应当从法律角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所以仲裁时效应当从通知送达之日起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用人单位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者知晓被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1年。如果是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话,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1年。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上述纠纷仲裁时效起算时间的表述是“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我们认为此规定存在未区别对待的情形。例如,对于因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导致劳动关系终止而发生的纠纷(假定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如果依据最高法院确定的仲裁时效起算规则,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但试想,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发生,即使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日的次日,劳动者就会被拒绝前来报到和工作,因此此时劳动者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所以仲裁时效应当从合同到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而非最高法院所规定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仅仅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导致劳动关系的情形还有很多,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时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计算需要根据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具体确定。(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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