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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仲裁时效起算时间
发表时间:2011-6-16 浏览次数:1704

    涉及到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件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主要根据劳动者工伤理赔项目的不同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医疗费用。实践中,一般来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未定性为工伤前,劳动者因治疗伤害所发生的费用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假设是劳动者自行支付的话,因为此时工伤事故的性质尚未确定,所以主张医疗费用的仲裁时效不能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劳动者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计算,而是应当从工伤认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的时间。


    二、伤残补助金等一次性赔偿项目。因为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项目需要以工伤认定结论以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为赔偿计算依据,所以此赔偿项目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工伤认定结论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


    三、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赔偿项目主要是给付工伤已认定但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依据法律规定,伤残津贴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付的,所以伤残津贴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发放日的次日开始往后计算1年。因伤残津贴是按月发放,所以仲裁时效也是每月分别计算。


    四、营养费、护理费。营养费和护理费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和医疗费用一致。(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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