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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给付加班工资案件仲裁时效应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1-6-19 浏览次数:2452

    加班工资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诉求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项。那么作为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他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确定呢?


    首先,加班工资是应当根据劳动者当月的加班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核算并发放的,所以我们应当首先确定加班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也是应当分段计算的。


    其次,依据(南京)市法院和市仲裁委关于审理加班工资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加班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与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不一样的。后者的仲裁时效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前者的仲裁时效依据上述文件规定依然是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依法发放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一出,就意味着在南京地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是应当从用人单位当月发放劳动报酬的次日起开始往后计算。因为当月用人单位发放劳动报酬时如果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法律上就可以推定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了,所以仲裁时效就应当自劳动报酬发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往后计算1年。


    再次,上述情形也有例外。例外的规定来源于仲裁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在当月发放劳动报酬时若未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的,而劳动者通过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等情形致使仲裁时效中断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仲裁时效中止的,在这种情形下,即使从劳动报酬发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仲裁时效已超过1年,但因仲裁时效出现了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超过1年仲裁时效的加班工资仍然可以得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刘毅律师)


链接: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


    一、加班工资的申诉时效与保护期限问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加班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克扣加班工资之日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一般不予保护。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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