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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2052

【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9-4-12
【法律文号】:苏劳险[1999]10号 【执行日期】:1999-4-12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苏州、无锡社保局,省各有关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的有关精神,现就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非因工致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南京、徐州、无锡、常州、南通五个试点城市的市属以上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和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三、 强化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按退休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事特殊工种和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通知第二条 )提前退休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四、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办理退休的,由设区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驻宁部、省属企业和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职工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须经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的医疗鉴定组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果,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技术鉴定结果作出劳动鉴定结论。


 
  五、 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劳动保障部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公布前,暂按原经劳动部核定或备案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每年向退休审批管理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并定期向本企业职工公布。职工流动时,经核定的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随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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