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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
发表时间:2010-12-15 浏览次数:945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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