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为准)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