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09-5-28 浏览次数:2632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要件是: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提供指定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报酬。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第一,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招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指定的工作;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发放工资和奖金、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保证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第二,如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上情形,则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开始后三十日内签订合同,否则超过三十日及超过一年,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