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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表时间:2010-7-18 浏览次数:2738

    一、概念: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非基础性条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情形。


    二、种类:


    1、合同主体不合格。即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1)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比如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2)用人单位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比如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有用人单位资格,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关于用人单位资格,需特别指出两点:(1)用人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一般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如该内部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或所属用人单位名义招用工,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所属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要么把该内部机构招用工行为视为所属用人单位的职务行为,要么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总之均由内部职能部门所属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属于工伤,适用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订立合同时,由于欺诈、威胁、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导致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不但违背了对方真实意思,而且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3、合同内容违法。即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劳动合同内容严重违反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而显失公平。


    4、订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不合法。即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或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全部无效的处理方式:(1)劳动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赔偿经济损失。因无效劳动合同的过错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3)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部分无效的处理方式:除部分无效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对于无效条款来说,应当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针对该条款缺失的内容,应由双方重新协商予以修正;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或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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