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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发表时间:2011-7-10 浏览次数:1743

    对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制度。目前劳动法律方面的工作制度主要分为三类: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是目前使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工作制度,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则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并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使用。用人单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定情形可以参照本网“工作制度”专题。


    二、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制度综合确定。


    三、休息休假。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假期包括很多。例如,正常的周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探亲假、产假等。这些假期权利的享受都会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劳动待遇。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享受上述假期的条件和待遇给予明确。如果在篇幅有限的劳动合同中无法解释明确的,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并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使用。(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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