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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劳动报酬和工资协商制度
发表时间:2011-7-19 浏览次数:1259

【条文内容】


    1、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


    (1)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3)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 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及标准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4、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


    一、工资发放时间。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发放时间是尽量避免直接确定某一具体日期,否则一旦出现特殊情况导致约定日无法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就会机会以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当然,法律上为了公平起见,对于用人单位确实遇到一些无法客服或无法遇见的情况导致延迟两三天时间发放劳动报酬的行为也不简单认定为“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对于经济上出现恶化状况的用人单位,在已确定短期内无法发放劳动嘎报酬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起草书面报告和处理方案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履行法定的工资延迟发放申报义务。在得到劳动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下,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劳动报酬的行为也不会直接被认定为“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


    二、工资发放形式。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均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劳动者工资报酬,这一方式也确实节省了用人单位很多用工成本。但如果仅仅依靠银行代发工资的方式就会存在很多用工风险。我们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同时也自行制作工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当载明该劳动者的具体工资构成和具体数额,之后请劳动者在收到银行代发的工资后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这样做就可以避免因银行代发工资仅显示总额并没有明细的缺陷和法律风险。


    三、工资发放种类。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还有小时工资是我国主要的几种工资种类。该分类主要是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制度来确定的。计时工资的概念较为简单,在此就不再赘述。计件工资制度中,用人单位需要经过前期测算得出计件单价数据和劳动定额数据,以此便于计算超出定额的加班工资。


    四、工资发放范围。一般来说,劳动者的工资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种福利补贴、奖金等。福利补贴一般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部门出台具体规定进行发放。


    五、工资协商制度。工资协商制度是目前国家主要推进的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重要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制定过程中。工资协商制度主要是指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作为劳方和资方各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在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的情况下就年度工资增长的幅度与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的活动。劳方可以委托工会领导或者行业协会负责人作为代表人参与工资协商活动。(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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