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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制度
发表时间:2011-7-23 浏览次数:1081

    一、劳动保护主要是指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女职工以及其他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劳动保护义务包括:


    1、是否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具有职业危害。


    2、是否对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了劳动安全培训和教育。


    3、是否对劳动者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离职前的身体健康检查。


    4、是否发放劳保用品。


    5、在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有无为劳动者及时申报并进行依法理赔。


    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进行劳动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前者指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后者指劳动者借以实现其劳动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有时专指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厂房和机器的安全卫生状况、车间的气温条件、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等。(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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