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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试用期和试用期待遇条款
发表时间:2011-7-23 浏览次数:1323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在约定试用期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二、试用期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80%且不得低于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结束后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考试或考核以变相辞退劳动者。


    五、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中明确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将录用条件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便于在试用期中一旦出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时,可以将劳动合同作为录用条件客观存在的证据提交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实现有效举证的目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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