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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市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补充和变更条款
发表时间:2011-7-23 浏览次数:1592

    在南京市劳动合同书中的尾部,劳动保障部门为便于用人单位实现高效规范的用工管理行为,为保障契约意思自治原则,特别设置了以便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出现需要约定劳动合同中没有条款的特别事项时,则可以在补充部分进行填补的专设条款,补充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补充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一些特别事项,例如哪些规章制度是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的、例如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是如何确定的、例如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办理哪些交结的手续等等。


    对于劳动合同变更来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非常谨慎的填写劳动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否则一旦将来需要发生变更,在无法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变更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当然,作为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罗列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哪些条款的规定。在具备这些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劳动者签字或盖章,则该条款就依法生效。出现所罗列的情形时,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对于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说,在出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来工作以及签订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离职前的一段时间这三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决定变更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里的变更是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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