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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与特殊群体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1-7-23 浏览次数:2385

    1、富余人员、放长假职工: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2、借用人员、带薪上学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3、长期病假职工: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4、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5、派遣至合资参股单位人员: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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