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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或逾期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
发表时间:2011-7-23 浏览次数:2879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倍的工资。


    上述法律规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首次以强制性义务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且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订立和生效。如果仅仅有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拖延签订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同样也无法实现。为了防止劳动者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获取双倍工资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者拒绝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


    一、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或逾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的,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或逾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超出一个月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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