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要提前通知员工吗?
时常会有HR困惑并咨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主动不续签的,要不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很多HR会斩钉截铁地说,那肯定需要啊!
HR自认为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理由包括(我们来看看):
1、企业到期不续签,一定要提前告知员工,否则就是搞突然袭击了;
2、企业如果不提前通知员工,员工怎么有时间做好后续再就业的各项准备呢(企业如若能够提前通知,员工就可以开始提前找工作了);
3、依稀记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曾有规定了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
对于企业HR是否需要履行“不续签前的通知义务”,我们可以从管理和法律两个角度来分析和阐述:
首先是法律上
原先的劳动部文件,的确是有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选择不主动续签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但随着该文件的废止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从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来看,已经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了。
之所以HR会依然有所误解,一方面是对新旧法规的更迭情况未及时掌握,另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给HR带来的操作误解。HR会通过此条款产生联想,主观上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都存在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法定义务。加之员工决定辞职时在法律上也有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企业的规定,导致HR错位思考认为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
结论: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主动不续签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日,双方直接结束用工关系,劳动关系终止。
原因:劳动合同到期与劳动合同解除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带有时间上的随机性,作为员工无法预判企业会何时发布解除通知,何时会作出解除决定。因此,从合理角度出发,应当给员工预留一定的心理时间,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给员工带来的不便和损耗。而劳动合同到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是有明确文字形式记载的起止时间的,员工对此时间是明知且应知的。换言之,其对于企业到期不续签合同的后果是可知且可判的。鉴此,法律上并不强制要求企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是合理的。
其次是管理上
法律规定,仅应是企业用工活动应当遵守的最底线守则,但不应是企业对自己的最高要求。企业应当更为看重的,是如何强化用工规范,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首先,即便是企业决定单方不续签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既有利于自己,亦有利于员工。员工可以提前为自己的职业未来打好提前量,而企业则能够有足够时间安排员工处理工作交接和人员交替。如若员工的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企业可以利用此一个月时间为员工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否则,一旦等劳动合同到期前后再安排体检活动的,就会导致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直接终止,而需等待体检结论出具无异后方可。
其次,倘若企业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则提前三十日启动征求意见的通知程序显得会更加重要。因为员工的意见待定,也可能需要考虑的时间,更有可能对企业提出的续签条件提出异议。如此,就需要HR空出一定的时间与员工进行来回多轮的交流和商议。因为企业提出续签意愿后,员工不同意续签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情形下企业是有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的,故而上述交流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也都需要留痕和固证。因此,HR的确需要比较充裕的时间去完善和落实这些工作。
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的特殊处理
在某些地区,例如江苏省,企业连续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不得直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征求员工意见,询问其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不得直接拒绝续签并终止劳动合同。故而,此时HR不可任凭企业负责人意愿,决定不与员工续签新合同。否则,该通知一旦发出,员工便可以此为由主张企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能诉求企业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此时,HR应当做的是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先征求员工意愿(见如下条文),询问其是否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倘若员工主动提出不续签新合同或主动提出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HR应立即着手实施。倘若员工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配合签署。
总结: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部分地区的条例法规确实存在企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程序要求。然而,类似条款要求企业通知的内容的是征求员工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而不是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这一点,HR需要重视和关注。(本文作者:刘毅律师)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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