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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09-5-24 浏览次数:2407

【条款】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史先生与某地塑料制品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2006年6月28日、29日,史先生因对厂方工作安排不满,没有上班,双方发生争执。当日,在劳动局的调解下,塑料制品厂结清了史先生的工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史先生又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塑料制品厂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仲裁认为塑料制品厂应支付给史先生经济补偿金。塑料制品厂不服仲裁,依法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认定为协商解除,此结果是双方自愿的行为,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塑料制品厂可不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而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或职工不管是单方解除合同还是协商解除合同,企业均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法院最终判决:塑料制品厂支付史先生经济补偿金,而无需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


【实解 协商解除应体现双方自愿】


    最近,媒体报道了泸州老窖“劝辞”事件。据报道,泸州老窖要求员工签订由公司拟定的“自愿辞职书”。并表示员工“自愿辞职”后,公司将于2008年元旦后与员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引起了员工的极大反响,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目前,北京的劳动部门已经介入处理。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自愿的,不论是由劳动者先提出还是用人单位先提出,都应该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但在实践中,不少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用人自主权”,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立法重点就是,进一步提高了“解雇保护”的门槛。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的是,新法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付补偿金】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劳动者提出解除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可以就劳动合同的解除签订解除协议。


    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应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邱婕) 注: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博士生、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立法研究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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