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合同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解除的解析
发表时间:2011-8-7 浏览次数:1624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何为“客观情况”?《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二、必须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是“劳动合同履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内容就显得十分重要。包括约定的工作地点、约定的工作岗位、约定的劳动报酬和约定的企业状况等。


    三、一旦出现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先应当就发生重大变化的合同条款的变更进行协商。例如,如果用人单位的厂址发生迁移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就该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变更的意向达成一致,那么劳动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下去。如果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则用人单位可以采取或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办理交结手续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四、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上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时,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只有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以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出现上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无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恳请用人单位在给定的期限内考虑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切记不要在用人单位通知变更工作地点后不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而无故缺勤。(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