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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法主张经济补偿
发表时间:2011-9-12 浏览次数:1760

    我们很多人在之前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劳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出,上述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解读第三十六条可以看出,该条款仅仅是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原则就是协商一致原则,该条款也确实被放置在劳动合同解除的章节中。但具体到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必须要参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来执行。解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的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从条款本身的含义来看,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接受当时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哪怕经过数个回合的谈判,只要最后劳资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关键是在于解除意愿的发起者而不是协商的过程。当然,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后断然拒绝或者未在用人单位给定的协商期限内发表意见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失败。之后劳动者再提出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该行为应当视为劳动者主动提出一个新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意愿最终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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