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预告性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发表时间:2014-2-5 浏览次数:1530 |
预告性辞职是指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在预告性辞职的解除方式中,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不得干涉也无法否决,劳动者可以在30日期限届满后或用人单位批复同意的其他解除时间实现劳动合同的解除目的。之所以在此强调劳动者依据预告性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基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有一条规定。该规定全文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支持。”我们对该条款的理解是,劳动者以预告性辞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主张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同时能证明该解除行为给自身造成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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