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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约定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情形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发表时间:2013-5-17 浏览次数:1775

    所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劳动合同已到期情况下,劳资双方通过口头协议形式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形式延长该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与自动续延从结果上看都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和延续,但其实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自动续延是以原劳动合同到期为前提的,相当于双方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延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所以省劳动合同条例自动续延认定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变更,相当于双方对原劳动合同的一种合意延长,但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仍然是在原劳动合同的框架下继续履行的,没有新劳动合同的建立。


    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必须是一种合意行为,必须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延长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规定。省劳动合同条例规范的情形是:如果双方协商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6个月以上或者虽然劳资双方就单次延长的期限来看不到6个月,但累计的总延长期限达到6个月以上的,也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此处的连续订立劳动合同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双方订立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只是新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件参照原劳动合同的执行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未实际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会产生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因为新劳动合同的建立是从法律上推定成立的。该条款实际上是对于劳动者的一种保护,防止用人单位过分延长期限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等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以该条款试图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时就必须注意该6个月期限的问题,否则一旦从法律上被认定为连续订立劳动合同,就极有可能会产生“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权利的法律风险。(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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