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变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换工种 |
发表时间:2009-6-17 浏览次数:2329 |
2003年7月,小王应聘某酒店会计职位,考试合格后小王正式被录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月工资为800元,工种为会计,期限3年。合同签订后,小王立即投入工作。半年后,酒店突然将小王调至厨房工作,一位经理的亲戚顶替了小王的位置。小王多次与单位交涉无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酒店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小王的工作岗位无效,应予更正。但酒店对此裁决置之不理,小王又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酒店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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