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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变更员工岗位的理由?
发表时间:2009-8-10 浏览次数:3006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如果不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企业需与员工协商一致。那么在续签环节,企业能否提出变更员工原有工作岗位呢?


    首先,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诸如员工处于医疗期、女员工“三期”等劳动合同应顺延的情形,那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可以与员工续签也可以不与员工续签。若存在员工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则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企业向员工发出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属于企业的单方面意向,员工是否续签由员工自行决定。如果员工对企业所提出的续签意向不满意,则其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


    此外,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则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来看,企业应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日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则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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