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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变更权情形解析: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发表时间:2011-8-21 浏览次数:1379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变更该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这种变更行为是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的。


    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单方变更权利时,应当注意固定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从实践中来看,用人单位的这一举证责任难度非常之大。用人单位如希望自己的主张得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就应当从招聘广告、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和日常管理等多角度来全面履行举证责任。“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是数据上和考核上的体现。另外,该条文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是因为疾病和伤害的原因导致的,否则则应当适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条款。(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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