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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如何认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1-8-25 浏览次数:1848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那么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认定也应当是从违反上述原则的角度去考虑。


    一、违反平等自愿的行为种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违反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行为实现变更劳动合同来体现的。所谓欺诈就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使得对方在错误的意思表示下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以给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乘人之危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二、违反协商一致的行为种类。这种情况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当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享有单方变更权的情形不在此列。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反上述原则变更劳动合同的,权益受害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变更行为自始无效。同时,若是劳动者存在违法变更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变更行为的,除应当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外,若客观情况使得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例如厂址整体搬迁,已无法回归原经营地址),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因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报酬降低或者成本增加)。(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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