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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变更权情形解析:涉密人员离职脱密
发表时间:2011-8-29 浏览次数:2337

    对于工作内容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负有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这种保密义务的履行对于即将合同到期或者解除的劳动者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决定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合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单方决定对该劳动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将其调离正在从事的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待合理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即告终止,该合理期限在法律上被称为脱密期。


    二、用人单位与涉密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同时还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不得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再进行单方调岗而设置脱密期。因为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后,该劳动者是不得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前往竞争对手处从事劳动服务的,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也是非常有保障的,脱密期已实无必要。


    三、用人单位与涉密劳动者仅仅签订保密协议但没有进行离岗前脱密的,那么只要该商业秘密没有解密,无论该劳动者是否离岗,劳动者都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虽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但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样还是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的约束。(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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