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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非因工负伤是否需要支付病假工资
发表时间:2018-2-19 浏览次数:142

    除了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导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中需要探讨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主张双赔的问题以外,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伤导致非因工负伤情形中同样也会出现此疑问。


    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的事件中,并非所有的受伤情形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即使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如劳动者确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出勤工作的,可以依法享受医疗期和病假待遇。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为劳动者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伤,故其可以依法向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主张其误工期内的误工费用。与因第三人侵权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相同的是,非因工负伤情形中同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受伤劳动者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其二是受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因两种法律关系存在部门法的区别,所以对于受伤员工来说,其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法律关系项下的法律权益。在侵权法律关系项下,其可以主张侵权人赔偿其误工费。在劳动法律关系项下,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病假工资并依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误工费和病假工资不属于受伤劳动者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损失),故其可以主张双赔。与因第三人侵权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不同的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中,就单赔项目,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关系先行承担工伤责任,后由用人单位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侵权人追偿过错比例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非因工负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情形中,因为用人单位在法律上仅负有向受伤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故受伤劳动者不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该两项目以外的损失,其他法定损失均应向侵权人主张。例外的情形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当出现侵权人不确定或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等情形时,受伤劳动者可以就医疗费用(广义)申请医疗保险基金理赔和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受伤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的,受伤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后,依法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利。


    如受伤劳动者与所属单位之间符合劳务关系(包括雇佣关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因劳务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所以受伤劳动者就不能依据同一法律关系既向雇主主张劳务报酬,又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而是必须二者择其一主张。(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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