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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法人主体
发表时间:2011-6-13 浏览次数:2108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同样适用。


    依据上述规定,概言之,依法成立的法人主体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上都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老劳动法是没有将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范畴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但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也是可以具备合法的用工资质。个体工商户与雇员之间也应当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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