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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放的季度奖年度奖能否平均计入月工资
发表时间:2011-6-13 浏览次数:1472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用工成本,将工资发放形式变更为月工资+季度奖或者月工资+年度奖。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的月工资报酬一般都是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但如果加上季度奖或年度奖平均至每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报酬又可以达到或者超过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


    本网就此问题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询问。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种比较明显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的月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限额,该限额与用人单位发放的季度奖和年度奖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用人单位发放的季度奖或年度奖只能计入当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不能作为总额平均计入劳动者其他月份发放的劳动报酬数额中。用人单位希望通过此工资发放形式试图减轻用工成本以及限制员工离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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