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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双方原因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工资
发表时间:2012-1-8 浏览次数:1044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代表:(1)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2)劳动者的付出是没有回报的。虽然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只要劳动者开始实际工作且双方都具有资质,劳动关系就应当合法建立。建立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于劳动者的付出,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其劳动报酬。对于劳动报酬支付的标准,因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而是参照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或者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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