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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在学徒期的报酬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时间:2012-3-24 浏览次数:2038

    学徒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常见于技术性工种中,意为因新进员工缺乏技术操作能力,由用人单位安排熟练员工对其进行指导,该劳动者处于边学边做状态的概念。很多技术性岗位较多的用人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因考虑到熟手较为稀少,其索要的工资待遇也相对较高,所以都会招聘一些不具有操作能力的新手,对其称之为学徒工,安排其在现有熟手跟前学习打杂,待学徒期满其具有单独操作能力时,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来说,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的待遇是普遍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而且用人单位发放的这些费用大多也非工资概念,仅仅是生活费或者补贴性质而已。


    那么学徒工在学徒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其工资待遇是否应当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呢?


    答案是肯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通过劳动部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试用期、学徒期还是见习期,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在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保证上述处于试用期、学徒期和见习期的员工享受最低工资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间还需要为上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网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旧体制下的临时工、学徒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中并非对劳动者的种类进行具体划分而是统一称之为劳动者。这种立法概念表明,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劳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者的统一概念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义务。(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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