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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的住宿伙食费不能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发表时间:2012-3-25 浏览次数:1995

    用人单位在履行最低工资标准时有时会存在一种惯常做法,因为有的用人单位是有偿提供住宿和伙食福利的,所以在按月发放劳动者工资时会在工资明细表中设置住宿和伙食费用并予以扣除。虽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实发工资数额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用人单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合法的,自己提供的住宿和伙食福利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既然用人单位额外提供了上述福利,理应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相关费用。那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这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住宿及伙食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因用人单位扣除上述费用导致劳动者的月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补足呢?


    答案是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虽然提供住宿及伙食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如需要扣除住宿及伙食福利的,应当首先明确告知劳动者自己所提供的住宿或伙食标准,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自己支付合理的住宿及伙食费用,但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住宿及伙食福利,不能当做劳动者工资的构成部分,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实发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应当待月工资发放至劳动者本人后再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如实缴纳。实践中还有的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用饭菜票消费冲抵工资,这种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直接在工资中扣除住宿及伙食费的行为直接造成劳动者的月实发工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2010年9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劳动者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劳动者的诉求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已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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