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等标准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
发表时间:2012-4-30 浏览次数:1918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中某些必须具备的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报酬的条款作为劳动者劳动服务的对价自然包括在内。虽然目前南京市的劳动合同已出台制式文本,用人单位不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但在实践中,我们必须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形导致劳动报酬条款出现约定不明确的情况,那就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标注该劳动者的工资为最低工资,例如在南京地区,用人单位就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1140元,但实际发放中该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远大于该数额,而且有时工资结构也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我们认为出现这种分歧的可能性要比用人单位疏于填写劳动报酬条款的可能性要大很多。对于出现上述纠纷的情况,劳动者在日常工作工程中首先应当多注意搜集能够证明自己工资收入和工资结构的证据,其次,一旦发生自己的劳动合同中存在约定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形,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并进行修正。如果在双方就劳动报酬的条款发生纠纷后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所述的工资数额和工资结构属实的,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劳动仲裁机构极有可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裁定劳动者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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