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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该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09-6-10 浏览次数:2919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行业内的一般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也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量和单位产值来确定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是计件工资制的重要要素。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劳动定额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生产单位产品消耗的时间,即时间定额;二是单位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即产量定额。计件报酬标准,又称为计件单价。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合理确定计件单价。计件单价,按照工人在规定的工时内应完成的劳动定额、与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标准工资,并结合工人现行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物等级,根据各种工作物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责任大小和不同的生产设备状况等条件确定。劳动定额修改时,计件单价应作相应的修改。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确定基于法定的标准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是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劳动定额和单位工资。


    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确定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计件工资与加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当工人的工作时间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向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加班工资时,老板却以计件工资没有固定时间也没有加班为由,拒绝支付。那么,老板的说法有道理吗?


    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是混淆了工资发放形式(计件工资制、计时工资制)和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计件工资制想当然的认为是不定时工作制,这是完全错误的。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发放的形式,它按照工人完成的合格产品的件数来确定工资数额,与计时工资制是对应的。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有关工作时间的制度。因此,计件工资制和工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制就是有活儿干活儿,没活儿不干,不存在加班加点这样的说法,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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