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关于计件工资的举证责任,因为计件工资的发放数额与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定额和延长的工作时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因此结合上述江苏省的地方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关于案件中涉及计件工资的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对计件工资的给付和定额标准以及定额产生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