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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加班年限?
发表时间:2009-7-3 浏览次数:1523


    在有加班事实而无法证明具体加班年限的情况下,推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费的年限最长为二年。理由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编制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支付台账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对于该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二年内的工资支付台账作为其是否支付加班工资及具体支付额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推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年限最长为二年。


【法条链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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