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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六天工作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发表时间:2014-2-15 浏览次数:1066

    目前标准工时制对于劳动者周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每周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40个小时,考虑到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在作息制度上实行的都是双休制,所以大部分劳动者的周作息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标准工时制仅仅是限定了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总和,其并未限定劳动者的周工作天数。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6天,但每天工作6个小时的,因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总和未超过40个小时,其也无依据主张加班工资。目前我们南京市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纠纷中如经审理查明,劳动者虽然每周工作6天,但每周的总工作时间未超过40个小时的,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就会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5个小时的,虽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总和也未超过40个小时,但基于保障劳动者每周必须休息一天的权利,类似这种每周工作7天的情形,周日上班的5个小时就应当被认定为加班性质,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来结算。


    还有其他几个值得适用每周六天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注意的问题是:


    1、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六天工作制且明确约定对应的工资报酬的,即使劳动者周六的工作时间被认定为加班性质,但也应当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已经涵盖了周六当天一倍的工资在内,用人单位仅需要再支付一倍的加班工资即可。


    2、若劳动者的工资构成中包括绩效工资且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周六上班后已根据当日的工作成绩支付其绩效工资的,该绩效工资本身即具有加班工资性质,劳动者再行主张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的,应不予支持。(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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