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六天工作制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
发表时间:2014-2-15 浏览次数:1066 |
目前标准工时制对于劳动者周工作时间的要求是每周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40个小时,考虑到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在作息制度上实行的都是双休制,所以大部分劳动者的周作息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个小时。但标准工时制仅仅是限定了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总和,其并未限定劳动者的周工作天数。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6天,但每天工作6个小时的,因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总和未超过40个小时,其也无依据主张加班工资。目前我们南京市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纠纷中如经审理查明,劳动者虽然每周工作6天,但每周的总工作时间未超过40个小时的,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就会不予支持。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5个小时的,虽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周工作时间总和也未超过40个小时,但基于保障劳动者每周必须休息一天的权利,类似这种每周工作7天的情形,周日上班的5个小时就应当被认定为加班性质,应当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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