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对违反者的处罚有何规定? |
发表时间:2009-6-10 浏览次数:2827 |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后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所谓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所谓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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