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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对违反者的处罚有何规定?
发表时间:2009-6-10 浏览次数:2827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后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所谓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所谓克扣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比如,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①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④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⑤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按时全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91条、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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