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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09-6-28 浏览次数:3481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今年10月1日起新标准执行后,病假工资也将相应提高。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680元,其中同样包含了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假等,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包吃住”也要支付最低工资。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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